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05720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603民初2273号
案号
(2020)豫0603执7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文豪、苏军红、张振营、任彦辉、杨芳芳、任桂停、张培红、魏月霞、任国全、任遂章、王文中、袁秀娈、刘勇纳、刘会勇、王会平、任海法、殷绵婉、王小红、杜金朝、任遂安、杨书珍、任建辉本金528800元。二、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文豪、苏军红、张振营、任彦辉、杨芳芳、任桂停、张培红、魏月霞、任国全、任遂章、王文中、袁秀娈、刘勇纳、刘会勇、王会平、任海法、殷绵婉、王小红、杜金朝、任遂安、杨书珍、任建辉违约金36440元。三、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任文豪、苏军红、张振营、任彦辉、杨芳芳、任桂停、张培红、魏月霞、任国全、任遂章、王文中、袁秀娈、刘勇纳、刘会勇、王会平、任海法、殷绵婉、王小红、杜金朝、任遂安、杨书珍、任建辉利息125574元。四、被告张振军对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任文豪、苏军红、张振营、任彦辉、杨芳芳、任桂停、张培红、魏月霞、任国全、任遂章、王文中、袁秀娈、刘勇纳、刘会勇、王会平、任海法、殷绵婉、王小红、杜金朝、任遂安、杨书珍、任建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08元,由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张振军共同负担8762元,剩余1946元由被告鹤壁市南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振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6000572092436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鹤壁市山城区前进路东侧小巷街(煤管局家属院2号楼门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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