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闫龙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322********55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0322民初1540号 |
案号 |
(2020)豫0322执11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谢龙辉与被告闫龙飞离婚。二、被告闫龙飞付给原告谢龙辉7500元(共同债务1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付给原告婚后还房贷补偿款3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谢龙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孟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