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龙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555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22民初1540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1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谢龙辉与被告闫龙飞离婚。二、被告闫龙飞付给原告谢龙辉7500元(共同债务15000元由原告负责偿还),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付给原告婚后还房贷补偿款36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谢龙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负担1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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