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丽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022********18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22民初2821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457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更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1,492,762.5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二、被告朱鑫、李瑞、韩志强、宋丽娟、郎海亮、王更雪、朱宏伟对被告王更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85元,减半收取计9792.5元,由被告王更强、朱鑫、李瑞、韩志强、宋丽娟、郎海亮、王更雪、朱宏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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