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闫冀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603********0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603民初875号
案号
(2020)豫0603执7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田芳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偿款102057.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2057.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525%计算,自2020年3月2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闫冀彬对被告田芳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闫冀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田芳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2元,减半收取1171元,由被告田芳芳、闫冀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1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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