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海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683********1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685民初577号
案号
(2020)鲁0685执16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招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海燕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宪江交强险内的经济损失50935元,被告赵克平负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赵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王宪江交强险外的经济损失3843.3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由原告王宪江负担25元,由被告赵克平、杨海燕负担117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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