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成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03********2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1481民初4173号
案号
(2020)鲁1481执1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振、苗成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截止2019年11月13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23176.16元,合计323176.16元;二、被告刘振、苗成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罚息按月利率14.1375%。计算,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89元,由原告山东乐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2元,由被告刘振、苗成岩负担614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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