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罗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2********52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14民初7006号
案号
(2020)川0114执436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罗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归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透支本金112077.8元、截至2019年6月21日的利息(含手续费)16937.88元及违约金,并以112077.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付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利息、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计以年利率24%为限);二、成都林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罗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成都林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罗娟追偿;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906元,由罗娟负担(该款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已预付,由罗娟在履行前述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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