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1********3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8民初8255号
案号
(2019)川0108执15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向阳、四川八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占能偿还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200000元为本金、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向阳、四川八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占能支付律师费100000元;三、被告宋晓春对向阳、四川八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朱占能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11元,由被告向阳、四川八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宋晓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9-05-05
发布时间
2019-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川0108执1576号
立案日期
2019-05-05
执行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301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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