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4********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02民初1341号
案号
(2019)粤1202执恢1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昶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鼎湖区共创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67070元及利息(以6707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2511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合共3581元(原告鼎湖区共创建材经营部已交纳),由被告南通昶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4-26
发布时间
2019-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1202执恢109号
立案日期
2019-04-26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67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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