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4********10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202民初2054号
案号
(2019)粤1202执恢1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昶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1261910元给原告华润混凝土(高要)有限公司及利息(以1261910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南通昶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律师费60000元给原告华润混凝土(高要)有限公司;三、被告季华对被告南通昶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二判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华润混凝土(高要)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20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5493元(原告华润混凝土(高要)有限公司已交纳),由被告南通昶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季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4-26
发布时间
2019-09-0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粤1202执恢108号
立案日期
2019-04-26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32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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