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向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327********0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2327民初869号
案号
(2020)黔2327执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册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潘向兵、刘盈盈于2015年1月19日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有效;二、由被告潘向兵、刘盈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册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9年4月12日止的正常利息为14591.5元、罚息为96512.35元,从2019年4月13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507‰计算;复利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计算至2018年1月4日为52.14元,第二部分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应付未付利息数额<不包含逾期罚息及之前已产生的复利>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2.507‰从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利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40元、公告费560元,两项合计10500元,由被告潘向兵、刘盈盈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二被告支付给原告,履行期限、方式同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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