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5********28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6民初11727号 |
案号 |
(2020)辽0106执43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姜苗苗、刘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陈艳秋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此为2016年6月24日借款及利息)二、被告姜苗苗、刘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艳秋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2日起至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此为2016年2月25日借款)三、被告赵荣丽对以上第一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赵荣丽在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该款项后,可向被告姜苗苗、刘超追偿;四、被告徐强对以上第二项判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徐强在承担保证责任向原告偿还该款项后,可向被告姜苗苗、刘超追偿;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姜苗苗、刘超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