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4********02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7311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13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于群签订的《个人消费贷款及担保合同》;二、被告于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息共计547016.6元(截至2017年4月14日,拖欠本金540411.43元,利息6605.17元,自2017年4月15日至实际清偿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于群所有的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70号1-20-4(建筑面积122.26平方米)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8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被告于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15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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