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贾红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25********23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3民初6034号
案号
(2020)辽0103执恢59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成达、贾红霞于2019年6月17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剩余贷款本金619,999.99元及全部欠息,利随本清。(暂计至2019年2月20日,欠付利息3,777.19元,欠付罚息49,607.93元,欠息合计53,385.12元,2019年2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欠息依合同约定计算,即借款期内利率为年5.8725%,罚息利率为借款期内利率再上浮50%,即按年8.80875%计收)二、若被告孙成达、贾红霞不履行前述第一项约定,则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孙成达、贾红霞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8-1号2-4-3,建筑面积99平方米的房屋(沈房权证市于洪字第120263号)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58-5号510,建筑面积52.35平方米的房屋(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980687-1、沈房权证中心字第no60980687-2)在抵押合同项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登记证明:辽2017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93456号)三、被告贾红霞、沈阳成大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孙成达、贾红霞、沈阳成大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10,533元,减半收取5,266.5元,保全费3,88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成达、贾红霞、沈阳成大重科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六、各方当事人再无其他争议。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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