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3********03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881民初2786号 |
案号 |
(2020)桂0881执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潘勇、黄靖珍应共同返还借款949955.25元及支付利息(暂计至2019年6月4日止的利息为374539.92元;此后的利息以借款949955.25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对被告潘勇、黄靖珍用于抵押担保的坐落于桂平市木乐镇东城路的楼房一幢[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浔国用(2005)第1508号;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浔房权证桂平木乐字第18381-1、18381-2号;他项权证证号:浔房他证木乐字第x20130835号] 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836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潘勇、黄靖珍共同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6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