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柳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223********2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23民初793号
案号
(2020)桂0223执8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鹿寨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鹿寨支公司向原告韦鸾姣、卢成庆、卢玉玲、卢玉芳赔偿卢显忠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56600元;二、被告韦柳红向原告韦鸾姣、卢成庆、卢玉玲、卢玉芳赔偿卢显忠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78314元;三、被告韦柳军与被告韦柳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当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时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159元(原告申请缓交),减半收取4579.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5199.5元,由被告韦柳红、韦柳军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07-23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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