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史双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89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322民初2551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15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衡各项损失共计11800元。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支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衡各项损失共计11800元。三、被告杨红伟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 原告杨衡各项损失共计55206.41元。四、被告史双峰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杨衡各项损失共计55206.41元。五、驳回原告杨衡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限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90元,由原告承担200元,被告杨红伟、史双峰各承担1495元。二被告承担部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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