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林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8********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923民初859号
案号
(2020)闽0923执8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屏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信灼、蔡东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溪信用社借款本金209635.76元及相应利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5月31日的利息、复利为8076.07元;自2020年6月1日起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加收50%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遇基准利率调整,借款执行利率、罚息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调整)。二、被告郑陈祖、韦林忠、韦信茂、韦孝郎对上述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6元,减半收取计2283元,申请费1609元,合计3892元,由被告韦信灼、蔡东梅、郑陈祖、韦林忠、韦信茂、韦孝郎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1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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