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2********037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3民初2380号
案号
(2020)闽0303执27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吴超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59924.4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章程约定计算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其中,透支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违约金为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5元;上述透支利息、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金额;吴超涵于2019年10月23日后已支付的203.1元应予以抵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4元,减半收取计712元,由吴超涵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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