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风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022********426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淮民初字第01072号 |
案号 |
(2019)豫1626执恢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省富星志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田露玮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长葛市金工车桥有限公司、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长葛市龙腾电器有限公司、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牛 省、吴东健、王付治、李风连、杨继周、杨永刚、张同福、赵遂记、杜福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田露玮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3800元。由被告河南省富星志印刷器材有限公司、长葛市金工车桥有限公司、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长葛市龙腾电器有限公司、许昌健源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牛 省、吴东健、王付治、李风连、杨继周、杨永刚、张同福、赵遂记、杜福芹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时间 |
2019-02-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