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金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1528********65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184民初7906号
案号
(2020)豫0184执4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原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其与被告金龙于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编号为14000815921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二、被告金龙应向原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其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陇海路支行偿还的购房款15566.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三、被告金龙应向原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315.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四、驳回原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4元,减半收取为502元,财产保全费501元,共计1003元,由被告金龙负担803元,由原告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1-06
发布时间
2020-12-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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