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长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4********07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临商初字第1898号
案号
(2015)临法执字第22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潍坊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临朐县弘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6.8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本金156.8万元,时间自2014年10 月11日至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期间无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按临朐县当地商业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平均值四倍标准计算);二、被告葛光双、胡文兵对第一项判决内容的履行负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临朐县铭远古典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刘祝远、胡长雪、胡长彬对第一项判决内容的履行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临朐县铭远古典红木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刘祝远、胡长雪、胡长彬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被告潍坊华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11-16
发布时间
2017-07-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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