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燕燕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4********00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临法民初字第2224号 |
案号 |
(2016)鲁0724执7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廷舰返还原告张之强借款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5年1月23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燕燕、张洪辉、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廷舰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4-18 |
发布时间 |
2016-08-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