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燕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724********004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临法民初字第2224号
案号
(2016)鲁0724执7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廷舰返还原告张之强借款5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借款利率的4倍支付自2015年1月23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李燕燕、张洪辉、潍坊德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临朐赢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廷舰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6-04-18
发布时间
2016-08-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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