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辛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26********51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826民初1973号
案号
(2020)鲁0826执153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微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辛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000元,利息299,168元,本息合计798,168元。之后的利息以499,000元为基数,自 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被告郝登银、辛仰旺、辛伟对被告辛仰华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郝登银、辛仰旺、辛伟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辛仰华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91元,由被告辛仰华、郝登银、辛仰旺、辛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时间
2020-12-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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