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董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02********48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481民初1630号
案号
(2020)鲁1481执16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陵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董军、姜贵星、张荣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孙春杰借款25万元及相应利息(至2020年5月8日前的利息应为47500元,2020年5月9日以后的利息应以2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到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董军、姜贵星、张荣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春杰支付律师费4000元。案件受理费5763元,由被告董军,姜贵星。张荣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18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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