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09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2795号
案号
(2016)辽0102执2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陈斌、陈浩钰、毕媛于2015年11月起每月最后一日前给付原告王贵友利息至实际偿还借款本金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5月31日前给付原告王贵友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2013年11月16日至2015年10月31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若被告陈斌、陈浩钰、毕媛未按照约定偿还,则被告陈斌、陈浩钰、毕媛自违约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贵友剩余全部本金及利息;二、被告沈阳金盾警用装备有限公司及被告沈阳金盾防暴器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各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7,450元,收取3,180元,由被告陈斌、陈浩钰、毕媛承担(于2015年10月24日前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1-05
发布时间
2016-09-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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