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629********60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黔2629民初724号 |
案号 |
(2020)黔2629执4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经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姜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剑河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万元及其利息4758.58元,共计84758.58元,从2020年7月2日起以欠款84758.5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35‰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二、被告王玉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18 元,减半收取 959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姜彬、王玉慧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0-10-14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