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8********52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91民初2783号 |
案号 |
(2020)辽0191执15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垫付借款257.3046万元;二、被告徐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辽宁鼎天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违约金14.72万元;三、被告刘来丽、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2元,公告费600,由被告徐刚、刘来丽、辽宁新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