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葛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40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104民初969号 |
案号 |
(2020)辽1104执12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武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徐广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包括2013年3月27日至2016年11月末未偿还利息34万元及自2016年12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本金100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广平要求被告张清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三、被告葛峰与被告梁杰对本判决第一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二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武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60元,退回原告徐广平8430元,其余8430元,由被告张武、被告葛峰、被告梁杰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