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凯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881********30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881民初4035号
案号
(2020)辽0881执恢1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盖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宇、被告丁凯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传家租赁费和人工费428,300元,并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4元,由被告张文宇、被告丁凯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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