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凯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881********30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81民初4035号 |
案号 |
(2020)辽0881执恢1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宇、被告丁凯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贺传家租赁费和人工费428,300元,并从2018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24元,由被告张文宇、被告丁凯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盖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8-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