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徐祖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24********43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0102民初319号 |
案号 |
(2020)桂0102执恢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祖斌向原告赖海桂偿还借款18500元;二、被告徐祖斌向原告赖海桂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赖海桂31元,被告徐祖斌负担14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徐祖斌负担。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祖斌向原告赖海桂偿还借款18500元;二、被告徐祖斌向原告赖海桂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79元,由原告赖海桂31元,被告徐祖斌负担148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徐祖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8-05 |
发布时间 |
2020-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