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60100********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琼0108民初295号 |
案号 |
(2020)琼0108执3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海口市国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超于2018年10月16日签订的位于海口市五指山路2号二楼《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gy-zc-201809-012);二、被告郑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国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至2020年3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人民币57750元(房屋租赁计算至被告郑超实际交付房屋止,租金标准按合同约定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月租金7350元计算,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月租金7718元计算);三、被告郑超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口市国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房屋租金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人民币2319.78元、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拖欠租金21000元,违约金自2019年8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按月租金7350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20年1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租金7718元为基数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海口市国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63元,由被告郑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