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扬业电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8452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浙0304民初6389号 |
案号 |
(2019)浙0304执12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瓯海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借款本金4320万元、利息274256.29元、复利39910.24元及逾期息(截至2018年8月25日为6305499元,从2018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息之和43474256.2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二、如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蒲州三期工业区的不动产(房产证号:温房权证鹿城区字第443006号,土地证号:温国用2005第1-15344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417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三、如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一系列动产(抵押登记编号:温鹿工商抵登字2015第2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款在1500万元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四、被告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在12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温州市挺迈贸易有限公司在84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杨荷佳美在84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潘秀萍在52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杨育亮在52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被告杨益坚在5200万元最高限额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被告温州市霸力锁具有限公司、温州市挺迈贸易有限公司、杨荷佳美、潘秀萍、杨育亮、杨益坚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扬业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发布时间 |
2019-05-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
(2019)浙0304执1295号 |
立案日期 |
2019-03-14 |
执行法院 |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9819664.0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育亮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302845230385P |
登记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温州市鹿城区蒲州三期工业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