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宋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30********24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424民初250号
案号
(2020)桂1424执3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许宋因赔偿原告冯勇民、冯金锋、冯冬翠、张美姑经济损失169,289.99元;二、被告许宋因赔偿原告冯勇民、冯金锋、冯冬翠、张美姑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上述许宋因应付赔偿款项共计179,289.99元,许宋因已支付833.33元,尚应支付178,456.66元。 三、被告大新润祥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许宋因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支付原告冯勇民、冯金锋、冯冬翠、张美姑经济损失2,200元; 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新支公司支付原告冯勇民、冯金锋、冯冬翠、张美姑经济损失2,200元;六、驳回原告冯勇民、冯金锋、冯冬翠、张美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04元减半收取计3,10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许宋因、大新润祥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93元,原告冯勇民、冯金锋、冯冬翠、张美姑负担1,409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0-10-12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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