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钟丰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381********66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6099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3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钟丰雷于 2017年4月12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二、被告钟丰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4,575.93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97.43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 2019年7月15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支付自2019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三、被告钟丰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元,保全费2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钟丰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5-19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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