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燕利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2********57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522民初1213号 |
案号 |
(2020)辽0522执119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秀波、王起艳、陈福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借款期间内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7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2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6.2%计算,已给付利息共计63184.94元);二、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陈福生名下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额抵押权为2万元(抵押物详情:位于向阳乡双合村车道岭13号面积66.6平方米房屋);三、被告燕利清、张洪波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陈秀丽、李英在家庭财产范围内对上项给付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燕利清、陈秀丽、张洪波、李英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陈秀波、王起艳、陈福生追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缓交),由被告陈秀波、王起艳、陈福生承担,被告燕利清、陈秀丽、张洪波、李英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