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26********00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民初字第2604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12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安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199879.8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5年5月止利息为人民币166205.17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黄永华、林斌、黄爱斌、冯少莹、黄丽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黄永华、林斌、黄爱斌、冯少莹、黄丽斌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恒盛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四、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东凤支行有权对被告福建惠利来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福安市康厝乡罗家洋工业园区C地块S20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安政国用(2013)第3486号]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款在主债权7577000元的最高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9-03-11
发布时间
2019-04-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闽0981执1268号
立案日期
2019-03-11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199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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