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乔艳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68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22民初1974号
案号
(2020)豫0322执1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6048.89元(利息算止2018年8月10日);并支付其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92‰计算的自2018年8月1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乔艳利、刘金刚对被告张志斌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由被告张志斌、乔艳利、刘金刚共同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本院移交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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