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洪波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1********26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8民初5393号
案号
(2020)豫1528执11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息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盛保旺借款350000元。 二、被告郭清泉、孙权、郭振河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郭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盛保旺利息900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7-13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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