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祥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83********39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0883民初3184号 |
案号 |
(2020)鲁0883执2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刚、惠婉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志国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谢泽成、孔祥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张刚、惠婉如、谢泽成、孔祥峰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0-11-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