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孔祥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83********39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83民初3184号
案号
(2020)鲁0883执281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邹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刚、惠婉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志国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谢泽成、孔祥峰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张刚、惠婉如、谢泽成、孔祥峰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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