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海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81********3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1481民初2978号
案号
(2020)辽1481执15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兴城市沙后所永兴建材商店货款44049.75元及利息(以本金44049.75元为基础,自2018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兴城市沙后所永兴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计取451元,由被告于海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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