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11民终1049号
案号
(2020)辽1104执15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上诉人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宋文明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万元。从2019年2月3日起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原审被告宋丽妃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宋军与宋丽妃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宋文明承担1250元,由被告宋军与宋丽妃共同承担12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9-24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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