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21********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11民终1049号 |
案号 |
(2020)辽1104执159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上诉人宋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宋文明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1万元。从2019年2月3日起以5万元本金为基数,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逾期利息; 原审被告宋丽妃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宋军与宋丽妃共同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宋文明承担1250元,由被告宋军与宋丽妃共同承担1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9-24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