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群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1********00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305民初3531号 |
案号 |
(2020)闽0305执19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群兴、陈筱萍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给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屿支行借款本金十一万五千三百四十一元七角九分及截至2019年9月29日的利息、罚息、复息两万六千三百六十八元三角九分,并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方法继续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春英、陈金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0-07-03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