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臧新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6********17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602民初2243号
案号
(2020)冀0602执恢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松林保险金120000元。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松林保险金288280.75元。3、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新市支公司建南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无责任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松林保险金11100元。4、被告臧新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6093.58元。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38元,减半收取即4719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承担3645元,被告臧新明负担670元,张松林承担40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0-11-05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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