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3********28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323民初2717号 |
案号 |
(2020)辽0323执恢1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明、辛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县支行借款本金97346.3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计付,被告丁洪娇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三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