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建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21********48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2204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41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林建新、王雪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149728.84元及该款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2月22日止为27651.34元)(利息、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二、林国新、林永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代偿后享有追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47.6元,减半收取为1923.8元,由林建新、王雪梅、林国新、林永明负担。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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