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剑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1********00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闽0302民初4431号
案号
(2020)闽0302执426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梁剑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山支行透支本金161186.84元及该款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其中,截至2020年8月22日止的利息为13091.06元、违约金为2251.37元;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以上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7.5元,减半收取计1893.75元,由被告梁剑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0-11-17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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