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602********402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6民初8561号 |
案号 |
(2020)辽0106执44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被告窦亮、辛霞、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窦亮、辛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贷款本金293830.96元、利息3865.41元、罚息47.45元(本金、利息及罚息暂计至2018年7月7日);三、被告窦亮、辛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按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贷款本金293830.96元的利息及罚息,自2018年7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时止;四、被告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二、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窦亮、辛霞追偿的权利;五、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8元、保全费201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窦亮、辛霞承担,被告辽宁亿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依法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