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刚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04********56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内0426民初208号
案号
(2020)内0426执16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勇民医疗费10000元、伤残赔偿金110000元;二、被告孙刚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勇民各项损失合计141494.61元;三、被告高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韩勇民各项损失合计44069.12元;四、被告梁志山不承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鉴定费1870元,保全费2170元 ,保险费495元。合计7395元,被告孙刚军承担5176.5元,被告高云承担221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0-07-08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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