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习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1********1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0781刑初199号
案号
(2020)豫0781执86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卫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人段正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39年10月10日止。)二、被告人段长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十五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37年7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段东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八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31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张成合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9年1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徐志国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13日,即自2017年7月15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侯德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38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29年2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龚标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34日。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郭鹏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九、被告人申学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 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3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被告人赵英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一、被告人王菊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二、被告人王习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三、被告人高新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17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四、被告人孙建军参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2020年1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五、被告人焦培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31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1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六、被告人邓宝林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38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七、被告人秦俊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八、被告人胡晓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20年1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十九、被告人孟令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十、被告人赵志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0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十一、被告人潘根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2日,即自2018年2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十二、被告人牛方军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34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二十三、被告人赵星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34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二十四、被告人孙如涛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34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二十五、被告人牛海滨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34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9日止。)二十六、被告人于武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二十七、被告人刘亚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5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十八、被告人杨文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7月12日止。)二十九、被告人魏宪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三十、被告人李再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扣除先行羁押12日,即自2018年9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三十一、在集资诈骗罪中,责令被告人段正师退赔孙建军15万元、退赔刘成喜15万元、退赔秦俊武22万元、退赔胡晓民11万元、退赔刘燕坡10万元、退赔袁宏强10万元、退赔贾爱民10万元;在敲诈勒索罪中,责令被告人段正师、段长青、张成合、侯德顺返还抢占牛通良位于卫辉市南站代庄村的八套房;扣押在案的云a1731丰田汉兰达越野车一辆由扣押机关卫辉市公安局依法返还徐建军;在诈骗罪中,责令被告人潘根海退赔被害人王合军3.3万元;责令被告人郭鹏、段正师共同退赔被害人李东广6.44万元;责令被告人潘根海、郭鹏、段正师共同退赔被害人李东广4.2万元;责令被告人段正师、郭鹏共同退赔被害人王合军9.5万元;在职务侵占罪中,扣押在案的丰田卡罗拉轿车(豫g1125p)一辆及面包车(豫gw3560)一辆由扣押机关卫辉市公安局依法返还给河南省永全浮风光发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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